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9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8年5月24日止累計消費新臺幣(下同)162,373元未給付,其中153,891元為消費款;1,985元為循環利息;6,4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5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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