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告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 葉彩鳳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
朱正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漏未附表部分,應更正如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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