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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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原告 李正蓉 被告 陳宇軒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本院於112年3月22日調查時所定補正期限112年4月12日前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卷第35頁),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後核定之。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 楊采華李宗 應為配偶,先後於107年11月22日、112年2月10日死亡, 李宗應 死亡前已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並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與原告,被告陳宇軒、陳韻如為楊采華之代位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分配楊采華遺產之半數(本院卷第13、33至35頁),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之楊采華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萬9,33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90萬4,670元【計算式:17,809,339÷2=8,904,670(元以下4捨5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2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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