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 林印培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被告台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林俊岳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玥彤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 林印培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被告台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林俊岳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