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44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拾貳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煒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4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印有「NIKE」商標之運動鞋12雙,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物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4494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94號卷【下稱偵卷】第67至69頁;本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卷)等證據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之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12雙(見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卷第27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產品鑑定書影本1份(見偵卷第21頁)附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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