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3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