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7號受罰人甲○○
指定送達上受罰人因百世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此條文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甲○○係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0日就任為百世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7年1月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