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59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務人 楊庭懿 即 楊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