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53號債權人來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所請求利息之利率(應表明為年息、月息或日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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