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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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8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智雲 即 楊光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楊志雲 即楊光亮」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智雲即楊光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