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6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6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6244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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