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編號
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鈞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甲○○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將前經鈞院減刑而毋庸聲請減刑之附表編號2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