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許文龍 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7年11月29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3冊、第7頁、第62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第14屆董事會第6次常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2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奇美醫療財團法人第14屆第6次董事會常會會議記錄、簽到表、主管機關核備文影本、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6條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亦同意奇美醫療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有該衛生福利部部110年1月11日衛部醫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條、第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元月十五日修正第1-7.9.11-16.18.19條(經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466249號函許可)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第1-10,12-18條(經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一年六月九日第0000000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第1-12條(經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089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4條(經行政院衛生署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1010268671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第2、3條(經衛生福利部106年11月8日衛部醫字第1061668147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第2-4、6、8-12條(經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401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第4、6(經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11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元月十五日修正第1-7.9.11-16.18.19條(經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466249號函許可)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第1-10,12-18條(經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一年六月九日第0000000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第1-12條(經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0990200089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4條(經行政院衛生署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1010268671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第2、3條(經衛生福利部106年11月8日衛部醫字第1061668147號函許可)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第2-4、6、8-12條(經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401號函許可)章程修正沿革第四條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路000號、臺南市○區○○街○段000號。二、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000號。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里○000號。四、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永康奇美居家護理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6樓。五、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柳營奇美居家護理所:臺南市○○區○○里000號1樓。六、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佳里奇美居家護理所:臺南市○○區○○里○里○000號。七、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南市私立奇美綜合長照機構: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八、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南市私立柳營奇美綜合長照機構:臺南市○○區○○里○○街00號1樓。九、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南市私立佳里奇美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臺南市○○區○○里○里○000號1樓。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奇美產後護理之家:臺南市○○區○○路000號。第四條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路000號、臺南市○區○○街○段000號。二、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000號。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臺南市○○區○○里○里○000號。四、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永康奇美居家護理所:臺南市○○區○○里○○路000號6樓。五、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柳營奇美居家護理所:臺南市○○區○○里000號1樓。六、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佳里奇美居家護理所:臺南市○○區○○里○里○000號。七、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南市私立奇美綜合長照機構: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八、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南市私立柳營奇美綜合長照機構:臺南市○○區○○里○○街00號1樓。九、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南市私立佳里奇美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臺南市○○區○○里○里○000號1樓。新增護理機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奇美產後護理之家,於109年11月27日取得開業執照,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第六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董事之名額,合計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之五分之一。第六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任期三年。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董事之名額,合計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之五分之一。附設機構擴增多個,參酌營運需要,故自第十五屆董事會起擴增董事席次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