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536號聲請人 王俐 評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安宏 、 王丕湖 、 王珮齡 、 楊衍美 、楊衍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件。(因本票影本王安宏姓名被指印蓋住無法辨識。)
二、確認提示日為108年7月24日是否有誤?(因發票日改寫應由全體共同於改寫處簽名蓋章,始足令全體負改寫後票據責任,如全體僅有一人改寫處蓋章,為免就同文字記載不同解釋,應認改寫不生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為準,確認正確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