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宏斌指定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360、1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宏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宏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且有蝴蝶刀1支扣案可憑,足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330條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均為重罪,且被告先前有多次另案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再被告於深夜持蝴蝶刀強盜告訴人 傅子寧 所有之財物,危害社會甚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110年2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被告所涉前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24日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之重刑,足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羈押原因仍存在,復於本院對被告宣告重刑之情形下,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更非同以往,經驗上被告為規避重刑,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