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6號聲請人 陳昱元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陳昱元解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知其遭通緝,並稱如未返家睡覺,病情可能惡化云云。
二、法律依據:
㈠、按法院對於提審之聲請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7年6月13日21時40分因妨害名譽通緝案件,於住處遭相對人機關逮捕,有聲請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前因遭台南地檢署通緝在案,此有通緝書、拘票及傳喚通知書等存於警卷可參,故聲請人係經合法通緝,並無疑問。又員警逮捕過程中係依據通緝書逮捕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難認有何不法,亦據員警 林聖哲 到庭陳稱屬實,故本件逮捕、拘禁,並無不法,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其餘聲請事由,如頭痛等,並非法定排除合法逮捕事由,因此不能豁免聲請人免於逮捕之合法性,併此敘明。
四、聲請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