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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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1號上訴人即被告鉦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訓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