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相對人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動產擔保交易,依本法之規定,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定有明文。又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拍賣相對人所有之動產,惟該動產坐落於桃園市觀音區,有桃園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