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震宇巴哈雷頓音樂工作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芃秀 間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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