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0號原告 王銘寓 法定代理人 樊玉蘭 被告 王振宇
陳永蒼 (原名 陳重宇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苡蓉 (原名 李玉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 胡宇翔 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振宇及陳永蒼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主張被告王振宇、陳永蒼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