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何承恩 被告 高浚鏵 (原名 高柏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胡家瑋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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