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原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民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保成原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保成原告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覺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保成原告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恭評 原告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弘 原告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兆弘原告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忠 原告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奮 原告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昭奮原告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昭奮原告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昭奮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耐客特股份有限公司等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金錢,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告名稱│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7,034,841│70,696│├──┼──────────┼───────┼───────┤│2│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178,281│12,682│││台南民權分公司│││├──┼──────────┼───────┼───────┤│3│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058,281│11,494│││站前分公司│││├──┼──────────┼───────┼───────┤│4│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380,347│4,190│││覺民分公司│││├──┼──────────┼───────┼───────┤│5│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231,614│13,276│├──┼──────────┼───────┼───────┤│6│康堤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231,614│13,276│├──┼──────────┼───────┼───────┤│7│康橋旅社事業有限公司│1,111,614│12,088│├──┼──────────┼───────┼───────┤│8│康寶商旅股份有限公司│1,191,614│12,880│├──┼──────────┼───────┼───────┤│9│高都餐旅股份有限公司│1,111,614│12,088│├──┼──────────┼───────┼───────┤│10│城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1,181,233│12,781│├──┼──────────┼───────┼───────┤│11│康迪大飯店企業有限公│1,051,233│11,494│││司│││├──┼──────────┼───────┼───────┤│12│康順旅館股份有限公司│933,043│10,240│├──┴──────────┼───────┼───────┤│合計││19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