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碁電│84-ND-0000000-0│1│1000│││腦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