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並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水發王龍 藏間請求撤銷贈與並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9,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原告僅繳納10,020元,尚不足17,31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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