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蔡秀月 被告 文仁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文仁弘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蔡秀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