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 林靖剛 相對人 林靖捷 相對人 林欒菲 相對人 林艾蓮 相對人林 宋靜芬 相對人 林泊汶 相對人 林玲君 相對人 林柏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 李新春 於民國(下同)71年間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案外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1年7月7日至91年7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案外人李新春於71年7月12日向案外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2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71年7月12日起至86年7月1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利率按12.18%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李新春自75年9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且於84年7月6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案外人 林詹池林政 則,惟案外人林詹池於83年9月26日死亡、 林政則 於84年10月1日死亡,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又案外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6月12日就本案繫屬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72,80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建│││107.44│全部│林靖剛、│││││││││││││林靖捷、│││││││││││││林欒菲、│││││││││││││林艾蓮、│││││││││││││林泊汶、│││││││││││││林玲君、│││││││││││││林柏吟、│││││││││││││ 林宋靜芬 │││││││││││││公同共有│││││││││││││1分之1。│├──┴───┴────┴───┴───┴─────┴─┴──┴──┴────┴─────┴────┤│重測前:北埔段0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2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所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權人││││││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及用途│││範圍││├──┼───┼─────┼─────┼────┼─────┼───┼───┼───┼────┼───┼────┤│001│00405│花蓮縣新城│廣安段│住商用、│一層40.04│100.78││││全部│林靖剛、│○○○鄉○○○街│0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49.62││││││林靖捷、││││29巷52號│地號│土造、│騎樓11.12││││││林欒菲、││││││2層│││││││林艾蓮、│││││││││││││林泊汶、│││││││││││││林玲君、│││││││││││││林柏吟、│││││││││││││林宋靜芬│││││││││││││公同共有│││││││││││││1分之1。│├──┴───┴─────┴─────┴────┴─────┴───┴───┴───┴────┴───┴────┤│重測前:北埔段00000-000建號。│└───────────────────────────────────────────────────────┘附記: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校對無誤後,得逕持本裁定及相關證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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