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1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於首段補充:「甲○○前於民國94年7月21
日,因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95年7月10日執行完畢,猶未因之而謹慎駕車」等文。
㈡證據部分,增列:「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