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新店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店交簡字第九十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五十八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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