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債權人 詹佳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記載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付款人」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應為金融機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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