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02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高雄市○○區○○里○○鄰○○○路○○○號四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