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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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呂永聰 被告 楊純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本係併列楊純璧、 葉天野 (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死亡)為債務人,聲請本院於108年1月15日,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支付命令,敦促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惟因葉天野於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前之108年1月10日即已死亡,故本院就業已死亡(欠缺權利能力)之葉天野核發之支付命令即非適法,上開支付命令亦僅止於債權人呂永聰與債務人楊純璧間發生效力,而債務人楊純璧則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適法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敦促債務人楊純璧給付之部分)聲明異議,是原告就債務人楊純璧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之範圍內,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何虹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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