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永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3,6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