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聲請人 陳皇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陳志遠 選任監護人事件,本原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適任之相對人陳志遠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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