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胡發韜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 陳辜煌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段洲仔小段374、377、386、387、
388、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
00、401、402、413地號土地為原告管理之國有財產,卻遭被告無權占用堆置營建廢棄土方,及設置迴車平台、農路、堤岸等設施,爰請求被告排除上開地上物返還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4,800元(計算式如附表)。另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雞舍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雞舍占用之土地位置與營建廢棄土方等占用之土地位置,並未重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5,000元(計算式:431平方公尺×1,400元/平方公尺+142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1,526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2,605,000元)。上開二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89,800元(計算式:6,984,800元+2,605,000元=9,58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編號土地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價額(新臺幣)1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2421,400338,8002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1231,400172,2003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471,40065,8004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2131,400298,2005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1781,400249,2006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371,40044,4007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4921,400590,4008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5181,200621,6009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451,20054,00010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311,20037,20011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28371,2003,404,40012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1421,200170,40013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3161,400442,40014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741,400103,60015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271,40037,80016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1211,400169,40017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271,20032,40018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1371,40065,80019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621,40086,800合計5,5796,9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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