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95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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