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39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相
對人甲○○及兩造子女 蔡明錦 之全戶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認定兩造及蔡明錦間之父母子女關係,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監字第三九三號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所請,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