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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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正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未受償之費用新臺幣15,639元之費用名稱、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