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意珺 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圃興 (即 陳振華 之繼承人)、 陳一興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繹天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思如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榮興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瑩穗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 陳瑩璇 (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振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陳圃興(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一興(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繹天(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思如(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榮興(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瑩穗(即陳振華之繼承人)、陳瑩璇(即陳振華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