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意珺 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思如 、 陳圃興 、 陳一興 、 陳繹天 、 陳榮興 、 陳瑩穗 、 陳瑩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債務人是否為限定繼承,如是,請具狀更正聲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