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360號債權人 黃存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芳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提出被繼承人 張慶富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張芳佳之父張慶富共同委任債權人土地分割事宜之釋
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