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3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張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6%)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16%)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