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羅開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躍翰 (原名 林金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