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吳冠賢 (即 吳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即原告請求排除被告強制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新臺幣
150萬元所有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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