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瑋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吳惠珍 等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吳惠珍、 吳惠真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