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大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戴大森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8號及第2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而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反應,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
┌─┬───────┬─────┬──────────────────┐││││││編│應沒收物│重量(公克)│鑑定文書││號││││├─┼───────┼─────┼──────────────────┤│1│含第一級毒品海│17.3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洛因之粉塊一包││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2│含第二級毒品甲│9.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1月1日調│││基安非他命之白││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色晶體一包│││├─┼───────┼─────┼──────────────────┤│3│含第一級毒品海│1.1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3月26│││洛因之粉末一包││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4│含第二級毒品大│0.74│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3月26│││麻之煙草一包││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5│含第一級毒品海│5.2371│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3月28日│││洛因之香菸一支││ 慈大 藥字第000000000號函│├─┼───────┼─────┼──────────────────┤│6│含第二級毒品甲││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3月28日│││基安非他命之晶│0.0519│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體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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