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殺人、藏匿人犯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A~ivt32x8l8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藏│有一││臺│6│臺│││臺│││││匿│期年│6│中│偵0│中│重2│41│中│重2│24│執5││人│徒│至│地│0│地│訴6││地│訴6││4││犯│刑│8│檢│3│院│5││院│5││9││││││1││2│││2││2││││││││││││││├──┼──┼────┼─┼────┼─┼───┼────┼─┼───┼────┼────┤│殺│有十│3│臺│6│臺│上│8│臺│上││執6│││期二││中│偵0│中│重5││中│重5│9│5│││徒年││地│0│高│更3││高│更3││9││人│刑││檢│3│分│三││分│三││││││││1│院│││院│││││││││││││││││└──┴──┴────┴─┴────┴─┴───┴────┴─┴───┴────┴────┘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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