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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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9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8號原告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易志誠 (董事)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陳玉芬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張子敬 (署長)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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