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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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明耀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