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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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盛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宛蓁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訴 字第 30 號裁定(113.06.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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