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洪國庭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屏東縣琉球鄉大南段47、48、48-1、49、49-1、49-2、50、50-1、51、51-1地號土地;屏東縣琉球鄉大寮段402、402-1、402-2、402-3、402-4、407、408、409、410、41
1、412、413、414、415、461地號土地;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000號、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洪居 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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